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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子系中山狼”现实版:雅安一民营企业法人遭非法变更(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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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5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剑,是一名参战老兵,曾荣获二、三等功及前指授予阵地优秀-共--产--党-员称号。1989年转业分配到企业工作,由于企业转型下岗,在2007年5月18日由郑伦忠、刘跃武、周剑三人共同发起成立了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分别为郑伦忠、刘跃武和周剑三股东;郑伦忠认缴,实缴为33.34万元,持股比例为33.34%;刘跃武认缴,实缴出资为33.33万元,持股比例33.33%;周剑认缴,实缴出资为33.33万元,持股33.33%。金源公司根据[章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了刘跃武为金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选举产生了郑伦忠为公司监事。
  
  
  
  周剑本人愿为稿件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08年11月因执行董事刘跃武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及私自抽回公司投资款,经股东多次催告返还公司无果的情况下,金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2008年11月17日金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一致通过由周剑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日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周剑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周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监事股东郑伦忠多次催告原股东刘跃武返还资金无果的情况下,金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另根据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一款(三)项规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如有违反,视为退股。”金源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作出股东会决议:1、决议通过追回刘跃武私自抽回投资款叁拾贰万零捌佰叁拾玖元整,限五个工作日内归还;逾期不归还投资款,后果自负!2、决议通过追回刘跃武以支付工程款为名套取的叁拾万元人民币,限五日内归还。3、股东会决议通过,如二款项不如期归还,视刘跃武为自愿退出公司股份论处。时隔12天,2009年1月4日股东会通过:1、终止原公司股东刘跃武在本公司的一切行政业务和权限。2、终止原公司股东刘跃武从挪用公款之日起的一切股东享有权。3、公司决定报案,立案侦查刘跃武犯罪事实。
  
  经雨城公安立案侦察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刘跃武涉.嫌挪用资金80万元,职务侵.占27.3875万元,加之刘跃武私自抽回公司出资款33.33万元。刘跃武为避免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侦察期间,向雨城公安退回80万元挪用资金。之后由于当时的办案领导为刘跃武说情,金源公司执行董事周剑向雨城公安提交了[担保书],刘跃武取保候审。但刘跃武涉.嫌职务侵.占及抽回投资等款项一直未退回公司。
  
         
  
  在2009年1月15日刘跃武根据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一款(三)项规定,向金源公司股东周剑、郑伦忠提交了[退股申请书],同日,金源公司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刘跃武自愿退出公司股份。并于2009年1月16日再次作出[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刘跃武全面退股,刘跃武全面退出公司经营管理,由股东周剑出资填补17.33万元,郑伦忠出资填补16万元,并收购了刘跃武股份。其后,于2009年2月15日全体股东签名捺印修订了[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自刘跃武于2009年1月15日向金源公司申请退股后至2012年9月21日三年多时间刘跃武与金源公司没有任何往来,既不是金源公司股东,也没有任何业务联系。后来刘跃武多次找到周剑,说自己现在经济十分困难,请周剑帮助找点事做。由于周剑一时心软,外加当时他在重庆市歌乐山镇另有企业,生产很忙,时常照顾不了金源公司管理,再加上刘跃武对公司工作流程比较熟悉,因此周剑以个人名义请刘跃武帮助管理一下公司,并按时发放其工资。2012年9月21日,为便于刘跃武办-理年审等工作,将金源公司印章及文件柜,办公室用具及钥匙交给刘跃武保管,并说明公司每月开支还是不能超过二万元开支,其余款项用于归还商行贷款,并出具[收条],明确公章只能用于公司年审和补审之用,公章不能用于其它任何之用,一切法律后果由刘跃武自负。并将移交公章作出记号,以便分清责任。刘跃武在2012年9月21日移交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没想到的是,没过几天刘跃武就盗用公章,编造所谓[会议纪要]及[法人身-份-证明]。在2012年9月27日盗用公司公章虚构、伪造了金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骗取了工商管理部门将周剑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跃武。
  
  
  
  刘跃武伪造的股东大会决议
  
  周剑当时对这些事情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9月8日,在石棉县人民法院由刘跃武大哥代理金源公司,刘跃武、周剑、郑伦忠对石棉县金沟电站确权立案时,周剑才发现刘跃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质问刘跃武是什么回事?刘跃武就拿出了一本在2010年由雅安市雨城区公安经侦作的[备忘录]给周剑看,并说他和郑伦忠在公安机关开会时就作出[股东会决议]把法定代表人变更给他了。周剑对于刘跃武的解释感到很荒唐:首先公安经侦部门和郑伦忠明明知道刘跃武本身就不是公司股东,而且开股东会依法应由周剑本人召集和主持,公安经侦部门有什么权利组织并参与此次股东会议呢?这背后究竟有何猫腻?其次,丁黄立(刘跃武妻子)不是公司股东,她有什么权利参加股东会议,如此明目张胆的违背股东大会程序,这次会议的合法性何在?
  
  之后一直到2020年,郑伦忠状告金源公司,反映刘跃武和周剑恶意串通,把法定代表人转给刘跃武,周剑这时才恍然大悟,知道了事实真.相。是因为刘跃武私下里跟郑伦忠说是周剑把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给了刘跃武,又私下里跟周剑说是刘跃武和郑伦忠作出决议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刘跃武就是耍的两面派,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把郑伦忠和周剑都给欺骗了。后来周剑在工商部门调取档案材料查看后发现,早在2012年周剑把公章交给刘跃武办事时,时隔6天刘跃武就盗用公章虚构、伪造[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转给了自己。
  
  周剑于2021年1月6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2012年9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本案诉请并不复杂,但一、二审承办法官既不认定[收条]证据交章的事实,也不以申请人周剑向法庭提交的[传唤第三人接受询问申请书]及[司法鉴定申请书]执行,就直接驳回了周剑的诉讼请求并维持了原判。周剑认为,依照最高法判例(2016)最高法民申300号[民事裁定书][关键词]:“虚构决议,伪造决议,决议无效。”的有关内容,这个案件只要开庭对质或司法鉴定,事实真.相就非常清楚,一、二审承办法官这是明显故意规避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剑到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是高院依然驳回了周剑的再审申请请求。承办法官的任意主观臆断给周剑带来了极大伤害,他最后恳求上级司法部门监督、关注此案,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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